(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0年,每个市(地)至少要建设1个设施设备齐全、师资水平较高、教育质量较好、能够满足本地需要的特殊教育中心。要开展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把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优先安排。到2015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或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人口30万以上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建设并办好1所特殊教育学校。根据生源状况,提倡并鼓励县(市、区)之间联合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三、强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十一)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学生与教职工3.1∶1的比例配备教职工;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教师,保证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义务教育阶段的超编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补充到特殊教育学校担任生活教师。
(十二)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均可以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待获得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后,可申请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应届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获得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已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必须通过考试获得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连续3次不能通过资格考试的,不能直接从事特殊教育教学、行为矫正、康复训练等工作。
(十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加大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力度。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要办好特殊教育专业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要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力争利用3年时间,对全省特殊教育教师轮训1次,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每年对在中小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的教师进行1次培训。依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分期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进行培训。依托相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十四)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有条件的市(地)可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岗位津贴标准。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