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5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一)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大中城市的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县镇和农村地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到2012年,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左右;到2015年,完成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殊教育幼儿园,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各县(市、区)、乡(镇)要指定1所至2所条件较好的普通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工作。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积极举办0岁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