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5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规范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使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申请条件
持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按规定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持证人员在领取营业证照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对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经工商部门批准同意暂缓办理营业执照等导致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有效期连续的营业执照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持续经营证明,给予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期间或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期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