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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5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就业渠道,提升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就业、创业能力,切实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规范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使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和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两类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1、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人员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①《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或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③《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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