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要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合理确定供应商资格和采购需求,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方式外,不得指定品牌、供应商和生产厂家。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我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我省或国家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绩效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向省财政厅报告,对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向财政部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