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品目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品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在预算调整文件中载明具体采购项目和品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品目和数额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操作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开标评标现场电子监控制度、评审结果复核制度和采购履约验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研究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和评审专家报酬管理办法;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范本,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包括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操作程序;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规范采购合同格式;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实施单一来源方式的申请进行公示;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要重视保密工作,涉密项目的申报应由各级保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界定,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具体采购事项,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活动,规范操作行为,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合理确定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依法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