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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10月9日 川办发[2009]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必须将管采分离工作落到实处,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实现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财政部门内部分别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只保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二、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

  各地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加强对部门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与基本建设工程一起立项的货物购置,除与基本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施工中无法分离的货物招标投标可按《招标投标法》程序执行外,其余货物购置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根据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依照每年各级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和品目分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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