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修订稿)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吉政办发[2007]1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修订稿)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具体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一、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出席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列席人员: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委员。
除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工作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二、会议内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安排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
(三)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省财政预决算;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
(五)讨论省政府制订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讨论向国家申报审批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分析全省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包括民生问题;
(八)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九)决定各部门、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省政府领导认为应提请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三、会期安排
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当月第一个星期三上午,遇有特殊情况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议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