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省财政要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存款。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存放商业银行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逐步调整到位。
(一)财政专项资金第一次存放商业银行时,均按照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量存放。具体做法为,先将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划入集散账户,然后按照各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的现有存量,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同时将那些不涉及收入汇缴的财政专户予以撤销。
(二)财政专项资金以后存放商业银行时,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之后所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采取不定期分配存款的方法,逐步调整到位。
(三)当支出账户出现头寸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将按照事先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专项资金支出需要。
(四)本方案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为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向商业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透明、公正,并确保存放商业银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贡献度原则。
本办法将各商业银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
(二)安全性原则。
本办法将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
(三)客观性原则。
本办法采用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和省地税局定性、定量指标为标准,并以省政府发布的年度表彰奖励通报为依据。
(四)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体系的设计力求简便易懂,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
二、考核评价激励体系
(一)指标权重的设计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