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范围的界桩、标示;
(四)建设和维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五)对景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等工作;
(八)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九)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自治县的林业、国土、城建、水务、环保、旅游、交通、工商、文化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永宁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景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湖泊、湿地生态环境、自然风貌、珍稀动植物及永宁土司府、扎美寺、格姆女神洞、开基桥、摩梭人聚居的村落和民族文化。
第十一条 泸沽湖的最高蓄水位为2690.8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2689.8米。
泸沽湖水域的水质,按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标准保护。
第十二条 泸沽湖水域除安全管理所需的机动船外,禁止燃油动力船只行驶。
第十三条 在鱼类繁殖季节,泸沽湖实行封湖禁渔,具体时间由管理机构确定,并把裂腹鱼的产卵繁殖和索饵的水域定为全年禁渔区域。
第十四条 景区实行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扶育管理。对五马河、三家村幽谷、大渔坝、山垮沟两侧地带的水源林、防护林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 景区内引进动物、植物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景区的建设要结合当地历史、民族文化,突出民族特色,在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方面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