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山西省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10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和省农业厅制定的《山西省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山西省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察沙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又考察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情况。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大同、朔州、忻州、太原、吕梁、临汾等6个防沙治沙任务较重的市人民政府。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组成全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对各有关市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