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力度,结合安全生产许可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各类煤矿强制推行成熟适用的瓦斯防治技术和装备;要继续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围绕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措施、低透气性煤层抽采抽放等技术难题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岗位技能,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坚实基础上。
五、进一步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及国家有关部委等一系列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完善办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煤矿瓦斯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措施,把瓦斯抽采目标纳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落实到产煤县(市)和重点煤矿,全力做好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二)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监管和执法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和安全许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断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坚持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从严执法、联合执法,加强对各类煤矿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促使煤矿企业更新防突理念,落实防突措施,强化防突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重点环节,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有针对地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矿井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监察。对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监控不正常、抽采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要限期整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执法措施。
(三)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惩处安全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坚持安全生产约谈和警示通报制度,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要约请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或发出警示通报,研究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