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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9〕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明确主体责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
  (一)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和继续,要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专项整治中,对所有的瓦斯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确保在规定时限 内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依靠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二)严厉惩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在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中,严惩“三非”、“三违”和“三超”等行为。要切实抓好在建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瓦斯防治,严格项目核准,严禁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专业能力的队伍施工。
  (三)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瓦斯灾害严重,整顿无效、难以达标的小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防在资源重组和改扩建过程中发生事故。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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