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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煤矿安全治理的具体举措,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必然要求。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大中型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瓦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瓦斯专项整治负技术责任,必须把好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关、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关、组织实施关、整改验收关。煤矿矿长和班子成员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要坚持24小时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从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不作为或干扰、阻挠整治工作,致使瓦斯整治措施落不到实处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把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与重点矿区煤层气抽采利用规模化建设、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力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大中型煤矿,要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大中型煤矿,要及时对矿井瓦斯基本参数进行测定,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大中型煤矿,必须进行限期整改。

  (四)加强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监管,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严禁将瓦斯治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装备能力的队伍施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继续加大安全投入,利用当前煤炭市场宽松的时机,调整和优化采掘部署,做到生产布局合理。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建煤矿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和竣工验收手续。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瓦斯防治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夯实企业安全基础。要将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察内容,重点监察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场管理是否到位。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是否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和专职管理队伍。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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