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英文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84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阳市人民政府: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和适用我省的行政规章,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英文翻译、审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规章译、审工作。英文正式译本是省人民政府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省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强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省人民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译、审工作顺利完成,发挥省人民政府规章对促进我省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审定和汇编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承办。省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译、审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小组,承办英译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组织、聘请及资料翻译、审核、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规章起草部门应积极参与。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工作按照总揽全局、选择重点、分期分批、急用先译的原则进行。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要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做好省人民政府规章出台后的翻译工作,加强对政府规章英文译本审定工作的指导。
三、省人民政府规章英文译本要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
省人民政府规章英文译本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审定。
省人民政府规章正式译本审定后,省政府法制办应通知规章起草单位和有关英文翻译人员。
四、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的规章英文译本为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英文译本提供给我省对外交往中使用,应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刊发,可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刊发或上网发布。
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的,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