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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防范机制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要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推进国土资源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前移;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乡村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机制,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大面积土地违法违规、发生影响重大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因土地问题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倾向、苗头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先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宣明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责令组织整改或纠正。
  三、建立共同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体系。各地政府要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工商、税务、银行、电力、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查处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要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土地违法行为两宗以上或单宗违法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情况登记备案,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加强查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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