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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8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为认真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强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政府的“守土”责任,确保国家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两项严厉制度落到实处,按照“预警在先,问责在后”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政府问责
  各地政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目标任务,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对上报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审批事项中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要认真清理并废止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文件。今后凡是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议召集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省政府将强化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问责。省国土资源厅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飞机监测、全省动态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各地土地利用和违法违规情况,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除按规定问责外,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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