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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推动全省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推进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及国办发〔2009〕42号文件精神,结合邮政发展特点和农村物流市场发展需要,落实国家政策,制定和实施支持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推进农村通邮工程。
  一是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对贵阳仓储中心和“西部邮政网点”建设、改造项目由贵州省承担的部分,省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对各市(州、地)中心城市,当地政府要与邮政部门共同规划,在用地和资金投入上予以支持,建设或改造具有区域辐射功能的邮政物流仓储转运中心。有关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贵州省邮政条例》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积极支持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省有关部门出台落实对乡镇邮政所建设配套措施,力争在2012年前完成全省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三是加强村邮站建设。村邮站作为国家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将村邮站建设作为为农服务的要事、大事列入工作计划,并把村邮站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加强村邮站建设工作。实施农村通邮工程,要先规划后建设,先试点后推开,争取用3-5年的时间,在所有行政村建成新型村邮站。
  (二)支持邮政进入农资市场。邮政企业及其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的村邮站可以经营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和食品、日用百货等消费品,并可办理农药经营。
  农业部门在邮政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方面要加快办理进度,能简化的手续要予以简化。对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三农”服务村邮站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的种子,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可直接经营;经营分装种子的,按连锁经营企业资质办理相关要求,由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各市(州、地)、各县(市、区)邮政企业持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直接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经营。对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三农”服务村邮站获农药经营注册登记后,由农业部门为邮政开展农药经营人员集中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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