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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地方物流政策法规体系。
  1.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完成时间为2010年6月前)。
  2.贯彻国家的物流产业政策,完善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
  (四)制订落实专项规划。
  1.启动《贵州省物流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前期研究和编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时间为2010年12月前)。
  2.完成《贵州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贵州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等部门负责,完成时间为2009年9月前)。
  3.制订《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网络农村物流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完成时间为2009年12月前)。
  4.制订《贵州省煤炭物流发展专项规划》、《贵州省重要矿产品物流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完成时间为2010年6月前)。
  5.制订《贵州省应急物流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负责,完成时间为2010年6月前)。
  6.制订《贵州省商贸物流发展规划》(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完成时间为2010年6月前)。
  7.编制《贵州省快递物流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间为2010年12月前)。
  (五)扎实开展物流业重点工程前期工作。
  对于拟报中央支持和列入省和市州地重点项目的物流工程,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185号)的要求,特事特办,处理好严格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关系,加快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对于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物流项目,各地政府应配套安排资金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
  (六)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
  1.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符合信贷条件的物流项目,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继续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建立贵州省政银企合作机制搭建融资平台的实施意见》,建立政府(部门)、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间合作机制,积极拓展金融服务空间,畅通政银企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渠道,促进我省经济金融协调互动、持续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筹集建设资金。采用BOT模式加快物流设施和交通设施建设,支持省属国有大企业参与BOT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3.落实好中央和省有关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政策。增加部分省级预算内资金,重点用于国家安排资金补助项目配套和省重点物流项目的贴息和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七)完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
  完善我省物流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物流统计基础工作,贯彻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协会负责)。
  (八)继续推进物流业对内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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