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1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凭证
(一)职工提取时应提供以下凭证办理提取手续: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职工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
4、承租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的,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无住房承诺书》。
6、首次提取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配偶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
4、首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房租发票记载的房租金额。
四、提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