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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二份;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

  4、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四)购买住房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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