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号 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达到消防安全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