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依法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
需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工程的范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消防设计工程: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无有效期限;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