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
1.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整体或局部设置在建筑物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或地下室,或建筑总面积超过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下列场所: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二)由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的:
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但在本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或者验收意见--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