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须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的规定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公安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材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