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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消〔2009〕1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重新设定了消防行政许可的内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许可程序、决定机关、办理时限、有效期限、法律效力等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0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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