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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九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5.1.6条: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计算。

  第十条

  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有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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