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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


  四、校外午托场所消防行政许可程序

  对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校外午托场所,其消防行政许可程序参见深圳消防网(http://www.sz119.gov.cn)"办事大厅"栏目中"办事指南"建审业务部分。

  五、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校外午托场所应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附件:1.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关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的说明

  附件1
  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规定,校外午托场所应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当有困难必须设在居民住宅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校外午托场所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两个疏散门。

  三、场所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至少应有一个独立的疏散出口),出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四、校外午托场所的厨房应单独设置,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砖墙分隔到顶,厨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五、场所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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