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回避适用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决定权限等参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检举、控告、投诉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行政过错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过错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申诉条件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直接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复核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的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六条 申诉受理机关认定原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五十七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被加重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在受理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六十一条 涉及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免去领导职务的过错责任追究和救济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