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是否在工程设计中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考核内容:
1、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按投标承诺的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监理措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专项要求)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对总包、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审查情况;
4、审查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使用,实施“见证取样”的情况;
5、在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现场实施旁站监督,平行检验,进行质量控制,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
6、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工序、部位、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和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并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情况;
7、是否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及监督其实施情况;
8、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情况;
9、坚持工程质量例会制度及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考核内容:
1、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2、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按投标承诺的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人员上岗资格、配备按投标承诺的到位情况;
3、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5、对施工中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是否执行进场检验制度情况;采用新材料时除提供产品合格证、新材料鉴定证书外,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检测复试;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
7、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是否及时上报,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9、《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准、备案及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的考核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