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质量行为的考核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对市属重点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各自质量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考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考核内容:
1、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3、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4、是否选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
5、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6、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情况;
8、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9、按照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监督其落实情况;
10、是否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11、是否严格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了考评的情况。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考核内容:
1、工程项目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业务,接受挂靠、出卖图签情况;
3、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情况;
4、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及签发手续健全情况;
5、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6、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情况;
7、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8、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