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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市属重点工程,必须按照《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建发〔2008〕696号)的规定,对按规定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检测点取样(检测)数量的30%,送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试验和检测。检测检验结果应同时报送考核考评机构。

  第十一条 质量通病是考核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市属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对其负责的建设项目重要隐蔽工程及重点结构、分部分项验收时,应通知考核考评机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昆明市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重点对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的市属重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巡查督查。

  巡查组每月编制《昆明市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通报》,发至全市市属重点工程项目部,并同时报送考核考评机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巡查组在巡查督查中发现质量通病,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或限期整改;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考核考评机构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考核考评机构根据考核考评的依据和质量行为的考核考评内容、检测数据、《昆明市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通报》等,逐项评定。

  考核考评机构认为有必要,报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考评项目进行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评定结果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个档次。

  第十五条 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分部分项工程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验收标准的,当次考核考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档次。

  第十六条 对考核考评为“不符合”档次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考核考评机构对“不符合”档次的建设工程复查率应达100%。

  第十七条 实行市属重点工程质量安全考核考评公示制度。考核考评机构在编制月度考核考评计划时,同时编制上月度考核考评通报,报送相关部门,必要时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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