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从业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建发〔2009〕22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我局制定了《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从业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印发执行。
附件: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从业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
从业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有关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实施管理和控制,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从业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企业资质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