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的;

  (五)采取各种手段拉拢、收买行政责任调查人员,影响追究行政责任公正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检查行政责任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责任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责任情形发生的;

  (三)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未能作出明确规定,无法认定责任的。

  第十五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或复核过程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