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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七)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九)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即同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

  (十)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规划条件申请,或者对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临时建设许可申请,予以批准的;

  (十一)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一)经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三)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经办人对某问题提出异议致使出现错误后果,审核人、批准人没及时发现或纠正,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经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经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

  (十)上级机关改变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具体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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