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昆政办〔2009〕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昆明市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城乡规划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而追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对责任追究对象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