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同类型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关系,按照岗位层次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聘任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各学校结合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农村学校工作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年(期)奖金等项目。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核定给同级的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具体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绩效工资总量向农村学校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两项工作的指导。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校长的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当地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分配。校长与学校普通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暂定在2.5∶1以内。
(七)对于在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设置农村学校工作补贴等办法,给予适当倾斜,以吸引和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安心任教。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改革性补贴发放标准,统一按照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的改革性补贴标准执行,单独列项,不纳入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