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昆明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