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督察办向十个县(市)区派驻督察员,督察员参与各地规划委员会有关会议,参与各地城乡规划技术论证和审议,参与各地重要建设项目立项专家论证,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并进行调查。
市规划督察办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督察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式督察,驻地督察员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督察重点内容
(一)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二)城市设计方案编制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四线”(即: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执行情况;
(四)按照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要求完成规划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五)城镇体系、产业布局、交通体系、绿地系统、消防、环境卫生、地下空间、户外广告设置、文化旅游设施等专业规划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六)城乡规划许可情况;
(七)农村村庄规划和乡村规划许可情况;
(八)城乡规划编制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 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形成初步意见书面报告市规划督察办。市规划督察办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以市规划督察办名义向被督察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
第十条 被督察地人民政府对督察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要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督察办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规划督察办对被督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督查意见的执行,整改治理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十二条 对经调查确实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昆明市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