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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的通知
(昆政办〔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城乡规划中的违法问题,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成立昆明市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督察办),市规划督察办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工作的日常督察事务。

  第四条 市规划督察办聘请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城乡规划专家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督察员和市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督察组,督察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担任,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督察员和相关人员为组员。

  第五条 督察工作应本着不妨碍、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原则,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督察工作应依法进行督察,公平公正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等,对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书面督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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