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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
  第三条 建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城管、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市出租汽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本市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
  第六条 经营权的出让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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