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征科[2009]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发票核定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初次发票核定管理
初次发票核定管理是对企业第一次申请发票核定事项的审批。现将该事项调整为当场办结事项,其具体的票量控制和审批要求为:
(一)在税务机关核查场地前,纳税人急需使用发票的,可对不可抵扣的发票做次购票量不超过100份(卷式发票200份)(含),月购票量不超过200份(卷式发票400份)(含)的核定。
(二)税务机关实地核查通过后,可对可抵扣的普通发票,做次购票量不超过100份(卷式发票200份)(含),月购票量不超过200份(卷式发票400份)(含)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