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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加强领导,增加投入,落实责任,依靠科技,通过试点示范,探索技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实现农田质量有效提升,有效监控,长效管护,为全面加强标准农田质量建设,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在鄞州区、余姚市、宁海县、奉化市、象山县各选择1万亩平原二等标准农田作为质量提升工作试点。以地力培育为重点,配套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立农田检测与监测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建设与管护机制。2年内完成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并通过连续4年的地力培育,把试点标准农田建成旱涝保收、具有吨粮生产能力的一等标准农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化管理原则。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以项目为单位,所有试点工作全面实行项目化管理,组织项目编制、申报、立项、实施以及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后实地评价验收。
  (二)坚持农民主体、政府主导原则。试点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及农业生产主体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主体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原则。试点工作要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选址;在具体工作中要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结合,协调推进。
  (四)坚持因地制宜、严格标准原则。要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和标准农田类型,有针对性地确定建设重点和主要措施;标准农田质量必须以吨粮生产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三、主要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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