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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审核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严格控制资格预审和综合评估法,积极推行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要严把评标(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确定和专业构成核准关,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切实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管。推行国家两个《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市级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使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类统一表式”。
  (三)加强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地域专家分库)建设。修改完善《宁波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整合全市专家资源,并配合省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工作。评标专家应通过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终端随机抽取。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专家抽取终端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加强招投标环节风险控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有明确关于价格风险控制的专门条款。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和违约惩罚条款,控制合同双方建材采购的价格风险。
  (五)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积极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文件的要求,首先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实现与市信用平台联网。加强对招投标当事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意见》第十六条所列串通投标情形的认定和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将处罚决定抄送本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在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六)推进招投标环节政务(事务)公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交易办理机构应将监管办理制度、操作流程、审核标准、条件和要求、承诺时限等内容在平台现场、本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标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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