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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反映企业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的记录;
  2.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
  3.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4.企业的资质以及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认证的情况;
  5.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记录;
  6.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的结果记录;
  7.个人的执业资质(资格)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二)信用信息包括:
  1.企业或者个人受到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处分、处罚的记录;
  2.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3.企业和个人有关公共事业欠费、商业失信行为等记录;
  4.企业在履行纳税、用工、救助、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时产生的信用记录;
  5.个人在履行纳税、正当使用公共物品等社会责任时产生的信用记录;
  6.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信用记录。
  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措施,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杭州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提供企业和个人不良信息记录时,应予以核实;证据不足、当事人有异议且未作出行政仲裁或法院未作出终审判决的,不予提供。
  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提供单位的名称及提交时间;
  (二)具体信息内容;
  (三)其他有关信息。
  九、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实时更新和维护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尚不具备条件或者属于特殊情况的除外。
  十、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发布的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或者个人死亡为止;
  (二)信用信息有有效期限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记录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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