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各类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杭州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杭州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为公共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遵循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划分,向杭州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六、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