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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各地应依托现有检测资源,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加强检测数据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尽快形成全省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五)提高油品质量,完善车用成品油供应体系。按照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分阶段目标要求,分期供应不同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加强燃油品质管理,大力推广清洁车用成品油,不断提高车用成品油油品质量。积极向出租车和公交车等高频使用的车辆推广清洁燃料和替代燃料。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并切实加强油品质量的市场监管。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出台我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加快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确保按期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调和部门协作。省里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量技监、法制、物价等部门和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强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订我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早制订出台《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程序》和《浙江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制度》,加快制订并实施《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等机动车污染排放地方标准。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和机动车保有量较大的县(市),应根据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并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委托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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