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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要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建设。确需选址另建排气检测线的,要合理规划和布局,尽量靠近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做到高效、便民。
  2.实行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抽测予以配合。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停放地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当配合,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不得处罚,并保持道路交通的畅通。
  经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按环保分类标志,对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2.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要求,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并换购新车。7个重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促进公交车更新淘汰的激励政策,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
  3.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各地可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获得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维修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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