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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IV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3.7个重点城市和舟山以及其他臭氧浓度监测超标的城市,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2年1月1日前,全省各设区城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4.2010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上述目标,国家如有更高要求的,从国家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我省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格监管。
  (二)加大检测力度,强化定期检测和抽测。
  1.实行定期检测。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并逐步改进。对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在杭州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从2010年10月1日起,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等城市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加快采用这一检测方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之前,各地必须采用双怠速法。对重型汽油车定期检测,统一采用双怠速法。对柴油车定期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7个重点城市应逐步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可实行社会化服务。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收费政策和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要加强检测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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