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发〔2009〕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创新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强化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污染防治与监管,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1.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鼓励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等重点城市(简称7个重点城市)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